第一条 为推进秀洲国家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服务是指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下属国资公司、担保公司、银行等四方开展合作,通过国资公司反担保、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授信的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担信贷风险,促进秀洲国家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支持是指在认定的企业范围内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融资支持。
第四条 认定的支持企业应在秀洲国家高新区范围内注册满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知识产权、较强创新能力、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秀洲国家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区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具体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已注册满五年以上仍为规下企业的除外。
(二)列入“千人计划”、市级领军人才、“秀湖双百计划”引进人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创办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20%,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
第五条 支持政策。
对符合认定的企业有新增融资需要,管委会将对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贷提供反担保支持政策。具体为: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反担保支持信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科技型企业反担保支持信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列入“千人计划”、市级领军人才企业,反担保支持信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除上述之外的列入“秀湖双百计划”引进人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创办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反担保信贷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符合第四条认定条件(三)的企业:反担保支持信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在贷款发放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50%。
第六条 为确保科技金融服务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由管委会财政局牵头负责,会同管委会科技与人才局、经济发展与统计局、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做好企业推荐、服务协调、保后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财政局职责:受理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金融服务申请;组织会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审核确定推荐企业;对认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推荐并审批;会同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在保企业监督与抽查工作;做好在保企业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科技与人才局职责:根据认定条件建立服务企业数据库,并根据实际实行按季定期动态更新调整;对申请科技金融服务的企业按照联审要求对认定条件进行职能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科技型企业支持发展需要提出改进、完善办法意见、建议;及时跟踪了解和获得在保企业在研发、销售、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变化等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与统计局职责:根据认定企业数据库名单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申请科技金融服务的企业按照联审要求进行职能审核,重点对企业情况、经营数据、研发投入、企业失信等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定期走访掌握在保企业发展变化,及时关注其生产经营、经营环境等变化等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职责:对申请科技金融服务的企业按照联审要求进行职能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存在劳资纠纷、未决诉讼等不稳定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对在保企业进行后续关注,及时通报发生的不稳定情况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服务协调机制。由管委会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区科技局等部门进行定期通报交流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申请。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管委会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秀洲国家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推荐申请表》(详见附表一)、提供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审核。管委会财政局受理申请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内会同管委会科技与人才局、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及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完成联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推荐。对符合推荐的企业,由管委会财政局及时填写《秀洲国家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审批表》(详见附表二),推荐给合作的担保公司和银行,按照独立、审慎原则进行担保前的尽职调查和信贷前的审查,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审批。对符合反担保信贷支持企业报经管委会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与担保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
第十六条 明确违约责任。加强对在保企业的信用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及其他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反担保支持贷款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补助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他优惠政策;对擅自挪用、挤占贷款资金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监督与抽查以及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的,经管委会、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共同确认后,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建立协调机制。管委会将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定期沟通,汇总各方对在保企业跟踪监控情况。如发现在保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或还本付息异常等危及还本付息情况和行为的,各方应及时协商预防风险的措施。当科技金融服务反担保支持贷款的不良率超过3%时,管委会有权暂停此项业务,直至不良贷款率降到3%以内后方可继续合作开展此项业务。
第十八条 强化反担保措施。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有效使用,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在保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另行签订反担保协议。同时,在保企业应每季度向管委会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审计报告。如在保企业发生增资、减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权清偿等重大事项,应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管委会财政局。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汇报。管委会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汇报科技金融反担保支持信贷开展情况,并具体承接推进科技金融服务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今后根据秀洲国家高新区科技金融运作实际及时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秀洲国家高新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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