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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洲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

上传时间:2017-07-30 07:47:09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秀洲国家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产业引导作用,促进本区域内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规模
由秀洲国家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促进本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
  • 服务业领域内新引进企业(外资企业)、存量企业、平台企业,且税收纳入秀洲国家高新区财政体制。
  • 经秀洲国家高新区委托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的专业中介组织及个人。
  • 辖区商务楼宇招商主体单位、楼宇运营管理机构、辖区内社区楼宇服务人员。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产业扶持政策
1.金融服务项目
对新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公司及各类金融仓储、融资租赁公司,其实到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项目
(1)对新引进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缴不低于50%)的企业,租赁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入驻相关专业楼宇,经认定,连续两年给予企业半年的房屋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缴不低于30%)、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实际在岗工作半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10人及以上的企业,入驻相关专业楼宇,经认定,按人均10平方米的核定面积,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房屋租金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再分别给予企业50%的房屋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建筑产业项目
对新引进的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入驻相关专业楼宇,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房屋租金补助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50%的产业发展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再分别给予企业50%的房屋租金补助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30%的产业发展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4.中介服务项目
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研发设计、咨询认证、专业技术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企业,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实际在岗工作半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10人及以上,入驻相关专业楼宇,经认定,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房屋租金补助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50%的产业发展补助,第二年、第三年再分别给予企业50%的房屋租金补助和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30%的产业发展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5.商业配套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租赁或购买商务楼宇用于投资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品牌餐饮、连锁酒店、文化娱乐、专业医疗机构、品牌展示中心(不含房地产)等项目,经认定,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房款)5%的产业发展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商贸流通项目    
对新引进的商贸流通企业,五年内销售(营业)额增长环比超过10%,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7.总部经济项目
(1)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外企业总部,在高新区内注册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缴不低于50%),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的国内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和集团、省市确认的大型企业和集团、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当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从当年起两年内给予企业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100%的产业发展补助,后三年给予企业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50%的产业发展补助。
8.专业产业园项目
对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AR(VR)/游戏、安全生产服务等项目,入驻相关专业产业园,经认定,给予相关专业产业园政策。

  • 楼宇政策
    9.鼓励企业购买商务楼宇
    对购买秀洲国家高新区内商务楼宇500平方米及以上且自用的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建筑产业、中介服务等企业(不含房地产),经认定,第一年给予企业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第二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且环比增长5%以上,再给予企业每年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8年内不得出售、转租。
    10.鼓励委托专业中介开展楼宇招商
对经秀洲国家高新区委托开展现代服务业(楼宇)招商的专业中介组织及个人,可给予3万元以内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招商绩效,对引进租用或购买商务楼宇2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社会贡献的项目,经认定,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20元/平方米、生活性服务业项目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中介招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鼓励发展特色楼宇
对商务楼宇引进金融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人力资源、AR(VR)/游戏、安全生产服务等相关产业优质项目并形成产业集群,入驻楼宇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40%(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以上、且楼宇累计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楼宇招商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行业或相关行业比例达到60%以上的、且楼宇累计使用面积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楼宇招商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2.鼓励培育优质楼宇
根据《秀洲区楼宇经济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符合“金楼”、“银楼”标准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其他政策
    13.鼓励各类人才集聚
对在秀洲国家高新区内从事研发设计、软件信息、AR(VR)/游戏、中介服务等企业,聘用各类人才(本科及以上,实际在岗工作半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连续三年的人才补助。其中,技术研发、软件开发、骨干管理人员等核心岗位员工每年给予3000元/人的人才补助;数据录入、文员等其他岗位给予1000元/人的人才补助。
    14.鼓励“招大引强”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其他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示范带动强、地方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认定,可给予贷款贴息、投资和装修补助、政府优先购买服务等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5.鼓励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楼宇运营管理主体、入驻企业建立公共检测中心、公共数据中心、公共实验室、业务解决方案中心、公共交易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3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再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
    1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且环比增长5%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给予企业当年财政贡献5%的产业发展补助(已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扶持或奖励,但扶持或奖励额度不足当年财政贡献5%的,给予企业差额部分产业发展补助)。
    17.鼓励创新楼宇服务
    辖区内有较大体量商务楼宇的社区,且配备社区楼宇服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统计楼宇信息的,每年安排5-1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18.突出贡献奖
    对秀洲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招商中介组织及个人、社区楼宇服务人员,经认定,给予突出贡献奖,单个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附则
1.企业房屋租金补助标准为每年300元/平方米。实际租金高于300元/平方米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助;实际租金低于300元/平方米,按实际租金结算。
2.服务业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补助)资金。
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秀洲国家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局,由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秀洲国家高新区服务业发展局联合初审,经秀洲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4.同一引进项目,已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不再享受区有关产业政策同性质的奖励补助。同一引进项目,上级政府补助奖励政策与本政策补助奖励可叠加享受;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配套部分与本政策补助奖励按就高享受。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5.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违反市场秩序或国家法律法规被查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6.专项资金补助分扶持类和奖励类,奖励类项目[条款1、3、4、7(2)、16]补助额度根据企业经济社会贡献评估核定。
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秀洲新区楼宇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秀洲服发【2015】1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停止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如有冲突,以本政策为准。
 
 
 
   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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